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2:09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三项基本执法工作,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能力,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举报投诉信箱、维权热线,改善投诉窗口的服务设施。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遏制突出违法问题的蔓延。要加大对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和企事业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等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人保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基础上,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要落实监察网格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全国统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逐步在市以上监察机构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联网的层级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要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名称规范、职能统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切实落实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国资委负责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3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1年3月6日)

决定任命:
钱之光、刘澜波、李强、曾生为国务院顾问;
杜星垣为国务院秘书长;
耿飚副总理兼任国防部部长;
袁宝华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
韩光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
黄镇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
陈慕华副总理兼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林乎加为农业部部长;
饶斌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
康世恩副总理兼任石油工业部部长;
李鹏为电力工业部部长;
郝建秀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彭德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决定免去:
姬鹏飞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
徐向前的国防部部长职务;
康世恩的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
谷牧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霍士廉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周子键的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刘澜波的电力工业部部长职务;
钱之光的纺织工业部部长职务;
曾生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王子纲的邮电部部长职务;
焦若愚的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
梁灵光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黄镇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批准任命:
赵一德、郑士鲁、陈质文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永义、赵一德、郑士鲁、陈质文、张学XUN、朱利农、夏季英、吴朴、朱进涛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魏彬、王振中、李岩(女)、齐景惠、刘奇光、黄松龄、何QIAN(女)、潘德怀(女)、王明昭、李文玉、金珂、李士芳、王鼎玉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方一臣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墨义、李同振、李克达、王臣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樊青典、张墨义、李同振、李克达、王臣、吴新国、徐道明、孟繁卿、李革、王石珍、刘桂枝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李迎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维壁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于克法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