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41:41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 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

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八条 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户,管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第九条 使用审计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访问患者电子病历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2.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3.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第十条 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6.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二)推荐的功能:

1.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完整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2.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第十一条 患者隐私保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电子病历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电子病历时,自动隐藏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电子病历资料。

2.当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非直接相关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时,警示使用者要依照规定使用患者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 字典数据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章 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功能

第一节 电子病历创建功能

第十三条 为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必须赋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含患者基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准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

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主索引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要求:

1.为患者(含急诊或其他情况下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并赋予统一编码的唯一标识号码功能,通过该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2.为每位患者电子病历创建唯一的主索引,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驻地地址等),并能够对患者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为患者分配其他类型标识的功能,如病案号、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等,并能将各类标识与电子病历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

4.提供按照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其他类型标识、基本信息项等进行分类检索,查询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

5.对患者基本信息主要项目(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进行修改时,提供修改日志记录的功能。

第十五条 电子病历查重合并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电子病历自动查重功能,能够将同一患者的多重电子病历与该患者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通过唯一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第二节 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管理功能

第十六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

第十七条 既往疾病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患者既往疾病诊断(或主诉)和治疗情况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疾病(主诉)描述、诊断、诊断医师、诊断日期等。

2.对患者既往手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手术名称、手术日期、术者等内容。

3.对患者既往用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药物名称、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剂量、途径、频次等内容。

4.采集患者既往门诊诊疗有关信息的功能,门诊诊疗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并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按照分类编码录入。

5.提供以自由文本方式录入诊断(或主诉)、手术及操作名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从患者本次就诊记录中自动提取诊断信息,并将其归入诊断史中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十八条 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对患者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的功能,药物过敏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过敏药物、过敏症状、严重程度、发生日期等;药物不良反应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不良反应症状、发生原因、严重程度、发生时间等。

第十九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能够按照类别完整展现患者既往疾病史、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门诊和住院诊疗信息等。



第三节 住院病历管理功能

第二十条 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主要为医疗、护理和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电子文书提供创建、管理、存储和展现等功能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住院病历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创建住院病历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并自动记录创建时间(年、月、日、时、分)、创建者、病历组成部分名称。

2.提供住院病历创建信息补记、修改等操作功能,对操作者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者信息。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

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 住院病历录入与编辑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病历各组成部分录入与编辑的功能。

2.提供按照病历组成部分、内容和要求,根据电子病历系统中相关数据,自动生成住院病历部分内容的功能。

3.提供自由文本录入功能。

4.提供在住院病历指定内容中复制、粘贴患者本人住院病历相同信息的功能;禁止复制、粘贴非患者本人信息的功能。

5.提供结构化界面模板,可以按照住院病历组成部分、疾病病种选择所需模板;模板内容应当符合该疾病现有诊疗指南、规范要求。

6.提供为医疗机构定制住院病历默认样式的功能,默认样式包括纸张尺寸、字体大小、版面设置等。

7.提供暂时保存未完成住院病历记录,并授权用户查看、修改、完成该病历记录,提供住院病历记录确认完成并记录完成时间的功能。

8.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9.防止对正处于编辑状态的住院病历在另一界面打开、编辑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患者基本信息、医嘱信息、辅助检查报告、生命体征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功能。

2.提供病历记录和内容片断两级模板支持功能。

3.提供结构化病历记录项目内容合理性检查与提示功能,包括项目独立检查和项目之间、项目与患者个人特征间的相关性检查。

4.提供包含展现样式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和保存功能;提供所见即所得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嵌入图片、表格、多媒体数据并进行编辑的功能。

2.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来自于系统内部或外部的疾病知识资料库相关知识文本的功能。

3.提供常用术语词库辅助录入功能,术语词库包括症状名称、体征名称、疾病名称、药物名称、手术名称、操作名称、护理级别名称等。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

5.在病历记录录入编辑过程中自动保存编辑内容,并在系统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下恢复正在编辑文档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 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2.对病历记录按照用户修改权限管理的功能,允许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创建的病历记录。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病历记录禁止修改及打印的设置功能。

第二十四条 病历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用户自定义病历模板的功能,并对创建模板进行权限管理,能够对用户创建的模板进行授权使用。

2.提供对病历模板的使用范围进行分级管理的功能,病历模板使用范围包括:创建者个人、科室、全院。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创建结构化模板功能,结构化模板至少包含单选项、多选项、必填项、填空、不可修改文本等元素。

2.提供模板中定义自动宏替换元素功能,宏替换元素可用于在病历记录中经常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主诉等内容。

3.提供结构化模板中,对结构化元素设定录入方式、取值范围、校验规则等属性功能。

第二十五条 护理记录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患者生命体征记录功能,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

2.提供自定义生命体征项目的功能。

3.提供手术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4.提供危重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第四节 医嘱管理功能

第二十六条 医嘱管理主要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是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

第二十七条 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医嘱(含门(急)诊各类处方和医嘱),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医嘱录入功能应当支持临床所有类型医嘱及其内容的录入,医嘱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长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等。

3.提供医师级别与处方权相匹配的提示功能。

4.提供医嘱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和成组医嘱录入功能,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医嘱,同时提供使用自由文本录入医嘱的功能。

5.提供医嘱补录入功能,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录入,并给予特殊标识。

6.自动记录医嘱录入时间和录入医师信息的功能。

7.提供医嘱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和通过认定的进修医务人员按照上级医师要求下达医嘱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确认后生效,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8.提供医嘱内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验功能。

9.提供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字典及分类检索、编码检索、关键字检索等功能,供用户录入医嘱使用。

10.提供显示患者既往患病诊疗医嘱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录入、处理非本院药物、诊疗项目的功能,以便给患者开具药品外购处方,或开具外院诊疗申请单。

2.提供对医嘱的医保政策符合性进行自动检查和提示的功能。

3.提供显示医嘱对应的收费项目价格,显示患者预交金金额信息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固定时间区间长期医嘱的录入功能。

2.提供提前录入在未来某时刻生效的医嘱的功能。

3.提供单一操作停止当前所有有效医嘱的功能,方便在患者术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医嘱。

第二十八条 药物治疗医嘱(含门(急)诊处方)录入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药物治疗医嘱录入功能,医嘱内容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给药途径、使用频次、录入时间、执行人、执行起止时间、使用备注、抗菌药物皮试等内容。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是否有药物过敏的标志功能。

3.提供主动提示药品的常用剂量、用法,药品说明书查询功能,并根据药品配伍禁忌、药物过敏反应进行医嘱自动审查和提示;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当医师选择限制性药品和超常规剂量用药时,系统提供警示。

4.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门(急)诊处方进行审核并提示的功能。

5.提供抗菌药物等特殊药品分级使用管理的功能。

6.提供自备药的标识功能。

7.提供医嘱单、处方打印和输出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常用药物列表功能,包括专科常用药物、疾病常用药物列表等,并提示药品价格、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2.提供从患者既往用药医嘱复制、导入,并进行修改后生成新医嘱的功能。

3.提供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的功能,包括药物合理性检验,药物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政策的符合性检验等。

4.提供按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药品作用等关键词进行分类检索药品的功能。

5.提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处方打印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人情况计算药品使用量的功能。

2.提供处方药、非处方药提示的功能。

3.提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和提示的功能。

4.提供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用药政策查询功能,包括药品目录、特殊疾病用药目录、特殊药物使用规定、用药量规定、自费比例查询等。

第二十九条 检查检验类医嘱录入和处理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检查检验医嘱录入功能,录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部位或标本类型、检查项目、标本条件等内容。

2.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模板、项目字典等功能,项目字典包括检查项目、取材部位和标本材料等字典。

3.提供生成检查检验申请单时自动获取患者基本信息和临床诊疗信息的功能,并对申请单内容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示。

4.提供为指定检查检验医嘱标识紧急程度的功能。

5.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结构化检查检验医嘱功能,能够以结构化方式录入检查部位、检查项目等内容。

2.提供检查检验申请执行状态查询功能。

3.提供为检查检验申请与患者临床诊断相关性审核的功能。

4.提供有关检查检验项目的参考知识功能,包括检查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医嘱处理与执行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修改、提交、审核、执行、回退、打印医嘱的功能。

2.当医师新下达、停止、取消医嘱时,提供新开立、停止、取消医嘱列表及人工核查确认功能,并通过屏幕提示或声音提醒等方式告知护士进行相应处理。

3.当医师取消医嘱时,系统自动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进行审核,并记录医嘱取消时间和操作医师信息。

4.提供按照医嘱内容生成临床所需各种执行单的功能,并提供打印患者检查检验标本条形码或将条形码与患者标本进行关联的功能。

5.提供医嘱执行过程中,对患者标识、医嘱、执行时间、药品或标本容器进行核对和结果提示功能,并支持条形码等计算机读取手段的应用。

6.提供根据医嘱类型、当前执行情况、医师、执行护士等进行查询并列表显示患者医嘱的功能。

7.提供医嘱执行结果(如过敏试验结果,检验标本采集时间)的录入并向医师反馈的功能。

8.提供医嘱执行情况的监控功能,支持查询医嘱的执行时间、执行人、核对时间、核对人等信息。

9.提供打印、选择性打印、重新打印医嘱单、医嘱执行单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按需组合生成医嘱执行单功能,能够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按照医嘱类型、医嘱内容、药品剂型、给药途径等项目组合生成各类医嘱执行单。

2.提供床旁医嘱执行的时间、执行人的自动记录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对医师提前录入的医嘱在执行当日提醒护士处理的功能。

2.提供重整医嘱并输出、打印的功能。

第三十一条 医嘱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模板创建、修改、删除,并与字典实时同步的功能。

2.提供医嘱模板的分类管理功能,医嘱模板可以设置为公共模板、科室模板和个人模板,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既往医嘱内容整合生成新医嘱模板的功能。

2.提供构建结构化模板的功能,支持用户定制结构化诊疗项目申请单。



第五节 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

第三十二条 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主要为各类检查、检验报告的采集、修改、告知与查阅、报告内容展现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 检查检验报告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允许检查检验科室对已完成的报告进行修改的功能,并主动提示接收报告用户检查检验报告已被修改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报告的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人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功能。

第三十四条 检查检验报告告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或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系统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有新的检查检验报告生成的功能。

2.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的功能,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第三十五条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第六节 电子病历展现功能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政府




为了改进我省公路运输管理,管好搞活运输,以适应城乡商品流通及人民旅行需要,特根据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公路运输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要以国营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扶持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拖拉机从事运输。
在运输管理上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具体体现为组织有计划地运输、按比例地发展运输工具和对各种运输经济形式实行合理分工等三个方面,由各级政府主管交通运输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实施。
二、在本省从事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以是否对外收取运费为界限,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类:
1、营业性运输。凡常年以经营运输为目的而开办的国营企业、集体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包括联户,以下简称个体运输户),都要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视运力供求情况签注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体运
输户,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运输管理机关为了方便车辆营运活动,可以根据营业执照核定的内容,按车发给《运输许可证》。许可证格式由省统一规定,由市交通局印制。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城乡个体运输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经营客运者办理旅客意外伤害险),积极办理车辆保险。国营和集体运输业以及托运单位或托运人,也应积极参加保险。
2、非营业性运输,系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部队等团体,以自备车辆为本单位生产、工作或职工生活服务的运输活动,此类运输,不收运费,也不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如运力有余,而且社会需要,经过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组织或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短期
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给临时《运输许可证》或“营业性行车路单”,凭以查验。
三、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经营范围,要有适当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搞活流通渠道。(1)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主要承担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的运输。(2)非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主要承担本系统的运输任务。(3)
农村社队联户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辆、拖拉机,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建设及生活物资的运输。在运输需要时,(2)(3)两类车辆,经当地运输管理机关统筹安排,也可以超越各自基本分工范围从事营运。
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车辆、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持乡政府证明即可运送。
为了保证旅客安全,严禁使用拖拉机从事客运。非交通部门或个体运输户从事客运业务,其经营范围和运行线路,须经县、市以上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跨省线路,须经双方省一级运输管理机关商定后才能审批。
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管理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办法。
城市公共汽车与交通部门的客运经营范围,暂维持一九八二年实行市管县体制以前的分工,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超越各自的经营范围。
四、各级运输管理机关要加强计划管理。凡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大宗、重点物资(包括救灾抢险、国防军事)运输、主要港站集散物资和大批长途运输物资,均列为一类运输物资,应预提运输计划,由省运输管理机关统筹安排,以指令性任务下达。其余物资列为二类运输计划,允许各
运输企业(包括非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在基本分工范围内,自行受理,自行安排发运。对于二类运输物资,货主可以择优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划地为牢,垄断货源。
对一类运输计划的管理要点是:
1、一类运输计划,于每月二十日以前,由托运单位报给当地运输管理机关,逐级报省审定、平衡和安排下达,由各市运输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2、重点物资运输的品名,由省运输管理机关视社会需要确定,并以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各市、县要求列为重点运输安排的任务,应事先由市报省运输管理机关审定,纳入统筹安排。列为重点的物资运输计划,仍由省、市、县三级运输管理机关受理,经省安排确定后,下达到企业或市
、县。
3、大宗物资运输,系指同一托运户每月托运量满三百吨的非重点运输业务,其运输计划可由运输企业受理或代报,由省调节安排。受理或代报运输计划的企业,享有优先承运的权利。
4、在现阶段,要求各地保证疏通的主要港站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张家港、南通、邳县、徐州、连云港等港站。凡在这些港站中转的物资运输任务,以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为主承担,实行统一安排。保港保站所需运力数,以指令性计划下达。此项运力使用方案,先由
港站现场运输管理机构(如港站指挥部,未设指挥部的由港务管理局、处或火车站)提出,省运输管理机关审定后下达执行。有关物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中转港站运输管理机构提送运输计划。承担疏港保站任务的车辆,如确实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者,可由港站所在市运输管理机关会同
物价主管机关提出运价加成意见,报省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实行。
五、为了做好运输的统筹安排工作,省、市、县三级月度运输平衡例会,应坚持召开,必要时由有关运输企业(包括主要的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港站以及主要物资单位参加,落实国家的重点物资运输任务,协调安排跨区运输任务,并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原则,组织运输企业之
间相互配载对流货源,提高车辆实载率。
企业双方相互配载货源,可以互收代理费,也可以实行运费分成。互配货源的组织工作以及对二类运输计划的余缺调剂工作,均授权由省、市属汽车运输公司具体负责。
六、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里程和运价收取运费,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运费结算凭证,其它凭证都不能用来结算运杂费,否则银行不予汇拨,财务不准报销。运费结算凭证由各地运输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发放。凡持有营业执照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
户,都可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购回(付成本费)自开,但需接受运输管理、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等机关监督或审查;个体运输户领用新的运费结算凭证时,必须交回旧证,以旧换新。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自备车和个体运输户,外省(市)在我省装货出去或留驻我省营运的车辆,一律由
营运发生地的运输管理机关开票。
七、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以及非营业性运输车辆出省,都要使用统一行车路单。路单格式由省交通厅制订,市、县运输管理机关就地发放。运输企业(包括非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的统一路单,经当地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可由企业成批领取,自行签发。个体运输户在县内运输只凭
《运输许可证》查验通行,出县出省,由乡交通管理所或县运输管理机关指定的其它单位签出统一路单。非运输企业的自备车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非营业性运输出省,其统一行车路单由发运地运输管理机关签发。车辆驾驶员必须按路单规定的事项行驶。到达终点时,应持路单向该地运输
管理机关报到,并接受签证和管理。外省车辆常驻我省各市、县运输(包括非营业性运输)满一个月者,须先经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接纳,其行车路单的领用,应按我省规定办理。
各市、县运输管理机关要本着既利于管理又方便行车的精神,设立外来车辆报到点,在执行签证管理的同时,为回空车辆提供货源和商品流通信息,以充分利用运力,节约能源。但来车路单上注明已有回程任务者,应尊重来车路单规定,不要任意更动。
八、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路费(从事搬运装卸者缴纳搬运装卸事业基金)和运输管理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征收其它费用。
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应缴的税金以及由交通运输部门代扣代交的税金,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解交。为保证正常税收,各托运单位不得将运费并入商品价格统算。
2、养路费、搬运装卸事业基金和运输管理费的缴纳方法,要与运费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一致。凡经批准自行开票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概由该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按期向当地交通局缴纳;凡规定应由运输管理机关开票的自备车、外省(市)来车和个体运输户,其税费一律由该机关
于开票时扣收。为防止税费重收或漏收,除上述指定开票单位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承办运费结算开票的事务。
3、养路费、搬运装卸事业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运输管理费的费率,汽车为营运额百分之一。拖拉机、非机动车运输和搬运装卸业务,仍按民间运输管理费标准计收。车辆在外省运输时所付运输管理费,在不超过我省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检据抵缴。运输管理费的
收支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拟订。
九、各运输企业和运输专业户都应按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公路运输统计报表。交通部门所属公路运输统计报表按原制度执行。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的运输统计报表,以交通部门公路运输统计表式为基础加以简化,具体格式由省交通厅制定,各级运输管理机关要有专
人负责汇总报市、省。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物价等部门,加强运输市场的管理。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少缴或不缴交通规费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处理,严重者要吊销行车执照、驾
驶执照、车辆牌照和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运输违章,应以教育为主,并视违章情节分别处理:
1、运输企业对于指令性运输任务拒不执行,从而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由市以上运输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并可停发一至三个月企业奖金。
2、核准经营运输的企业或个体运输户,其车辆不按规定办理统一行车路单或运输许可证等运输证件,视作无证经营,就地责令停止运输活动,补办单、证;不按路单规定内容营运,到达终点时不办理签证,责令纠正;屡犯者得处以三十元以内的罚款。非营业运输车私自揽货,可没收
其所收运费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3、营业性运输车辆未经运输管理机关统筹安排,擅自超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分工范围营运,可给予记证(记运输许可证)或其它方式警告,再犯者处以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4、对于哄抬运价者,初犯责令退出浮收部分,交还托运人;重犯除退还浮收运费之外,再按浮收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处以罚款。
5、对于利用运输工具从事投机倒把、走私、盗窃、私运禁运物品,或偷税漏税,聚众闹事,围攻殴打管理人员等等,从而构成刑事犯罪行为者,送工商行政管理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各地运输管理机关处理违章事件后,应给受处理者以证明,也可在行车路单上或在《运输许可证》上记录,对受罚款处理者,必须发给正式收据,不得以其它收据代用。在已作处理的范围之内,其他运输管理机关不得重复处罚。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营业执照。罚款和没收运费的收入,均上缴国家财政。
十一、为了正确执行公路运输有关政策,管好搞活运输,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该调整、充实、加强。同时要加强运输监督检查。在主要公路上,以现有省设的交通检查站为基础加以调整充实,使之成为车辆监理、运输管理、路政管理和养路费征收工作相结合的联合检查
站,实行联合检查,以简化手续,方便运输,业务上由省指导。各主要物资起运点上的检查,应对运输政策法令实行全面监督,以利用车辆停留装卸时间进行或进入有车单位检查为主要方式,必要时,也可联合公安或工商部门在城区边缘设卡查车,但只限于检查本市(县)所属车辆。除本
条规定的检查人员外,未经省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查。
运输市场管理人员,均着统一服装。服装、胸章、检查证、指挥旗,由省交通厅制发,经费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中开支。凡经考试合格,领有检查证件的路查或起迄点上的运输检查人员,有权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按章扣留运输证件和车辆驾驶、行驶证,并签发运输违章《待理证》。
十二、公路运输实行联合经营,有利于合理配载,减少空驶。要鼓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户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各种形式,实行联合经营,发展农村运输合作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
给予积极支持。
各地要积极组建联运服务公司,既为货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利用回空配载,并积极开展各种运输方式的联运,理顺商品流通渠道,方便货主,节省费用。各联运服务公司之间要加强协作,互相代理业务。联运服务公司经办业务,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三、各地对封存的车辆要进行清理,对技术状况不好、耗油量高的老旧车辆,按照有关规定,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签定后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严禁转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可以继续使用的车辆,各单位可根据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决定启封。非封存车辆中符合上述报废
条件的,也照此精神处理。
十四、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各市、县不另搞实施细则。过去我省有关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4年3月26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1] 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大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大委发 [2010] 23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大政发 [2009] 20号文件印发)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根据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时间,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或领域中选拔50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1000名左右的领军后备人才。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能够带动我市相关行业、产业或专业处于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队伍。
  第四条 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推荐与考核管理。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军人才的使用、培养、保障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大连市领军人才选拔的范围和对象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为100名左右。
  第六条 参选大连市领军人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为50周岁以下。具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资格的人选,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优先列入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参选。
  第七条 参选大连市领军人才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员;
  (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五)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者;
  (六)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理论研究课题或项目,在国内核心刊物、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了产生广泛影响的专著;
  (七)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其学术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的专门人才;
  (八)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大连市领军人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和选拔:
  (一)个人申报。拟参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以单位名义进行推荐。无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如参评,可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推荐人选,并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中,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直事业单位和在连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审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竞争、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本部门、本地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并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选方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五)评委会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参评人员的不同专业,负责组建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遴选出领军人才候选人。
  (六)市政府审定。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领军人才的培养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领军人才承担了国家级重大课题或项目,可根据项目周期适当延长。
  第十条 对领军人才的培养,要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为主、个人自愿的培养机制。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结合培养周期和领军人才实际,制定年度和终期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抓好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和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实践锻炼为主、以创新项目为载体。
  (一)承担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让领军人才主持或参与本单位、部门或地区的重点科研课题、科研或工作项目,在实践中进行培养锻炼。鼓励和支持他们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引导他们积极开展创新性研发,其主持的课题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与科技发展方向的,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团队建设。切实围绕领军人才加强创新团队建设。鼓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允许领军人才在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来优化团队结构。
  (三)研修交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一流大学和知名企业进行研修深造。鼓励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学术会议,使其进一步拓宽视野,提高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要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平台建设。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支撑,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机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基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文化艺术基地等平台,并依托这些平台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形成良好的人才培养互动机制。
  (五)社会实践。积极吸纳领军人才参与大连公共事务决策、重大建设项目论证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政策制定、投资决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咨询作用。鼓励和组织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支持、科技帮扶、咨询服务等活动,发挥其在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资助。根据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将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领军人才开展的创新研发、研修交流等活动实施资助。资助的项目分为创新研发类、研修培训类和学术交流类3类。其中,创新研发类资助最高额度为30万元,研修培训类资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学术交流类资助最高额度为5万元。项目资助实行择优资助的办法,根据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试剂)、分析试验、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人员劳务、会议、调研、差旅、培训等费用的支出。获得项目资助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配套资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领军人才考核制度。采取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考核其创新能力、贡献业绩、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内容。年度考核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终期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领军人才动态管理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将给予更大支持;考核结果较差或不合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不适合作为领军人才继续培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取消其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五条 加强领军人才的服务与管理,妥善解决好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要将入选的领军人才纳入全市高级专家库,在其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省市优秀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选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领军人才先进事迹的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的重要贡献,树立领军人才典型,打造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增强他们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领军后备人才与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同步进行,有关选拔条件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和部门领军人才和领军后备人才的具体培养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