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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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7〕4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日


湘潭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为规范我市城镇楼栋门牌编码管理,使我市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4〕55号)精神,按照国际惯例的编码方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通过清理整顿,全面更换门牌,做到一门一号,有门有号,有号有牌,使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编码科学化、门牌序列化、规格标准化,确保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整齐和统一。
二、设置范围
全市城区(含县市城区、建制镇,下同)范围所有路、街、巷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店、居民住户的门,都要重新统一编码,全面更换、使用标准规范的新门牌。
三、编码原则
1.名称标准化的原则。全市所编门牌号码,必须按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命名的地名实施,任何随意命名的路、街、巷、小区名一律无效。符合地名命名原则而未正式命名的道路,要补办命名手续,统一公布使用。
2.编码一体化的原则。在全市城区内,门牌编码必须做到“全市一盘棋”,无论其建筑物的用途如何,凡是人们居住、办公、活动的场所,都要实行统一有序、科学标准的门牌编码。
3.确定编码起点的原则。编码起点是路、街、巷的端点。为了使编码有序,我市原则确定起点为由东往西、由南往北(个别路段可作特殊情况处理),派生的巷、弄及胡同以主干道为起点向内延伸。
4.实行奇偶双轨的原则。为了使整个城区的门牌号码不重复,原则从道路起点开始设置,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道路两侧号码基本对称。个别道路(即沿河或铁路的道路)可混合编码。
5.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为了保持门牌号码的相对稳定,门牌编码时必须适当预留空号。对市区商业性街道有空地的每5米留一个空号,交通性或离市区较远的道路每10米留一个空号(已定型的,不会再开门面的单位、院子不留空号)。
6.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全市城镇楼栋门牌的编码工作,在市地名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以县(市)区为单位,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按社区分组,以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分片包干负责。对于跨县(市)区的道路,由市地名办一编到底;对于跨街、跨社区的道路可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搞好协调的基础上统一组织,一编到底。
四、编码的具体方法
从道路的起点开始,不论单位大小,门面多少,做到一门一号。编码从街、路、巷的端点开始,向延伸方向逐门逐户边登记、边对照(新旧门牌编号都要上表)、边绘制草图,做到方位准确,示意图与实地相符,号码与户主单位不重、不错、不漏,并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临街修建的楼(平)房逐门编号。后墙及侧墙临街的同样编号。
2.临街建筑有两个以上临街属独家使用的只编一个牌号,其余的门留作空号。
3.大型建筑物有两面以上临街的,各门按所临街道编号。
4.临两街道交叉点建筑的门位于交叉点上,门牌编号可用较大的街来编。
5.临街楼房,楼下是商店,楼上是办公场所的,逐门编号(楼梯入口处即楼上所用门牌号)。
6.临街楼房,楼下是单位或门面,楼上是住宅,楼下门面逐户编号,楼上住宅编楼牌号(先编楼牌号,后编门牌号)。
7.形成院落的单位或住户,以院门编门牌号。以建筑物为界形成院落并且此建筑物临街开门的,无论面临几条街,各门按所临街道编门牌号。
8.独立院落,不管并立(指几个门在同一街道上)有几个院门,只编一个门牌号,其余的门留作空号;几个门在不同街道上,各门按所临街道均编门牌号。根据留空号原则,将院墙部分留足空号。
9.对正在施工的建筑物、空地及正在拆迁的建筑,根据范围大小,适当留足空号(参照相对稳定的编码原则)。
10.属临时性建筑物和近期内拆除的建筑物,原则上不予编号。属于商业性质的临时性建筑物如用户确实需要,也可编临时门牌号。
11.沿河流、铁路的街道及仅一侧有建筑物的街道按门牌顺序编号(即1、2、3、……),若另一侧有少量建筑物,两侧门牌号码要相对应。
12.奇偶双轨编号的街道,相应两个号码不能相距太远,若相距超过20米,应适当预留空号以保持奇偶对应。
13.对无名的死胡同,应先命名,然后依主干道顺序进行编码。
14.路两边有商业区,则每个商业区给一个门牌号,然后由商业区再给每个门面编号。
15.居民住宅区的门牌号码编制:
(1)小区楼群呈块状排列的,按住宅小区名称编楼栋号,每栋楼单独编单元号、户号。
(2)住宅小区楼群呈条状排列的,按街、路名称编号,单元号、户号同(1)。
(3)大型住宅区(住宅楼达10栋以上),可以命名其中街、巷名称,将住宅区分割成若干片,先命名片名,然后按片名编楼栋号、单元号、户号。
五、楼栋门牌标志的制作、安装、收费与管理
1.制作楼栋门牌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牌 城乡》(GB17733.1-1999)的规定执行。
2.楼栋牌、单元牌、户牌的制作、安装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经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其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支付;属个人的由个人支付;新建、改建地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3.楼栋门牌编码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其所编楼栋门牌进行核查、验收无误后报市地名办。楼栋门牌由市地名办统一定样制作,安装实行分级负责。
4.楼栋门牌编号按顺序依次编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挑选号码或拒绝安装。
5.楼栋门牌属地名标志物,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护;门牌损坏、遗失的要及时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补牌手续。对擅自更改、移动和毁坏楼栋门牌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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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81 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采取城镇人口按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农村人口按每3.8万人分配1名代表的办法确定。代表名额不足15名的县,代表名额增加到15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1997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单位 代表名额
东城区 58名
西城区 72名
宣武区 51名
崇文区 39名
朝阳区 113名
海淀区 123名
丰台区 59名
石景山区 27名
房山区 35名
门头沟区 15名
通州区 25名
顺义县 19名
怀柔县 15名
密云县 16名
平谷县 15名
大兴县 21名
昌平县 20名
延庆县 15名
部队 24名
机动 19名
合计 781名



1997年7月15日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键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 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
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涂遗洒、飞扬。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
飞机场、火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政府划分的地段内自带工具及时参加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撒过盐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旁和绿地内,以免影响树木和花草的生长。
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准备工作。正式通行之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或街道保洁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六条 在市区和近郊居民区不准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供科研、教学用的狗、兔等,要经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近郊区农业社、队和农户饲养的禽畜,要有栏有圈,搞好卫生,不得孳生蝇蛆。禁止在街上放养禽畜。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民院,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分片包干,定时清扫,及时消除蚊蝇孳生地,除四害、讲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八条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桶(台)、污水池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
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和便道的果皮箱、垃圾桶,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修,并保持整洁。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居民委员会维修和保洁;房管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由房产所属单位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保洁。各类厕所均应做到不坏不漏,不孽生蝇蛆。
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
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收集垃圾的设施以及清洁工人的工作用房,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参加规划、设计的审议和竣工验收。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断路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第九条 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的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要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中,在还没有设置垃圾容器的地方,要在路灯亮后,到指定的垃圾站倾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由各单位自行清运的垃圾,也要运到指定
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
城区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负责及时清掏。关厢及关厢以外厕所,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掏外,也可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组织郊区农业生产队分片包干,签订协议,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掏。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委托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农
业生产队清掏。禁止私人掏粪。容量小或损坏堵塞的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增建、维修或疏通。
水源井、食品工厂周围,禁止设置积肥场、粪库,禁止晾晒粪便。近郊菜区堆肥场,由公社统一规划设置,要封闭发酵.搞好卫生。所有积肥场、粪库、粪池、积水坑洼,在蚊蝇孽生季节,要定期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粪库、粪池都要加盖密封,不得孽生蝇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分别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者,罚款五角。
2.乱倒垃圾、污水、粪尿,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者,罚款一元。刻画破坏严重者,要赔偿损失。
3.乱倒渣土,乱放物料、包装箱、筐,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工程弃土、弃料、污泥、剪掉的树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五角,或没收其物资,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的罚款。
4.遗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者,处驾驶人员三元罚款。
5.街道上的商棚商摊,环境卫生状况不好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元的罚款。

6.非法饲养禽畜和在街上放养禽畜者予以没收。
7.偷窃、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者,加倍赔偿损失。
8.对拒不认罪、教育无效者,污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者,可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所有罚款和处理没收物资所得款,均缴区(县)财政,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加强本地区市容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对责任者按照行政管理制度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
察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解释。



198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