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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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 〕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制定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    



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激励地区各族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哈”的伟大事业,造就一批进入科学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依据《新疆青年科技奖实施办法》,结合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科技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哈密,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地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科技知识普及、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四条 各县(市)推荐本县(市)的候选人;地区各委、办、局推荐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候选人;地区科协所属各地区级学会、协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的候选人或与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荐本行业的候选人;哈密军分区政治部推荐军队系统的候选人。
第五条 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共同成立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修改《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实施细则》,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批评审结果。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科协工作的地区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科协有关领导担任;委员3至5人,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
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事局、地区科协有关科室联合组成。办公室负责推荐、评审、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地区科协。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评审结果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获奖人员。对获奖人员在《哈密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召开颁奖大会。
第七条 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由地区行署颁发证书和奖金,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颁发5000元的奖金。
第八条 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培养获奖者不断成长,促进获奖者的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发挥获奖者在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
第九条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同行认可的评审原则,按照实际贡献和道德学风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以维护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均按程序撤消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哈密地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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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试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试行办法



(1998年2月6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重视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建设的思想,为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县、乡、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的交流及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为农民服务,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网络是指县级(含县级市)各涉农(含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等)专业主管部门,乡镇各涉农部门(包括站、所、场、中心等),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按专业系统或行业分别建立的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储存、交流和利用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三级网络)。

第三条 三级网络同推广农业科技先进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相结合;实行档案及有关农业科技资料、图书、情报信息(简称档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和提供利用。

第四条 三级网络工作关系到农业科技档案信息转化为生产力和为农业、农村工作、农民服务。县级各涉农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列入主管领导职责岗位,切实解决人员、经费等实际问题。


第二章 网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三级网络以县级各涉农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为中心,乡镇各涉农科技工作部门为纽带,联系村各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形成网络。

第六条 三级网络的职责:

(一)县级各涉农专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网络的领导、组织及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指导乡镇和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培训档案人员;将网络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分布状况和运行方式等制成图表,印发有关部门和农户,以便联系和监督;做好档案信息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二)乡镇各涉农部门负责文件材料和档案信息的收集、积累、归档、移交和提供利用工作;传递农村和农民需求的档案信息;帮助示范户(专业户)做好建档工作等。上下沟通,发挥纽带作用。

(三)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做好农业科技有关材料和档案信息的收集、积累、整理、利用等工作。

三级网络形成的全部档案或目录纳入网络管理。

第七条 网络各级应配备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应爱岗敬业并具备档案专业和农业科技专业知识。档案人员调离时及时补充并办理交接手续。

县涉农专业主管部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档案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专业系统的三级网络在区域内加强联系与协作,信息优势互补,综合开发利用。

第九条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市以上涉农专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档案信息的收集、积累

第十条 通过归档、交换、购买、订阅、索取等多种方式收集本单位及三级网络形成的各种载体的记录和反映农业科技活动的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和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按规定归档和收藏,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非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征得形成者同意,可由档案部门留存原件或复制件。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平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周期较长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可分阶段归档;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档案资料,可建立多套。

第十三条 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研课题、建设项目等,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文件材料的归属和归档要求。


第四章 档案信息的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各专业系统制定的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做好档案的整理、编目和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农业科技档案补充制度,确保其准确、完整;对档案信息进行筛选,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保障其准确性、先进性和实用性。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应向档案部门办理档案和文件材料的清退手续。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及时修复受损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涉农专业主管部门有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乡镇各涉农部门有专用的档案资料柜、架;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户)按要求管理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章 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坚持面向领导,为决策服务,当好参谋;面向科技人员,为科技工作服务,当好助手;面向广大农民,为农民服务,当好顾问。

第二十条 制定借阅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体系,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的加工编研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综合性、专题性的档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开展信息咨询,举办科普讲座、科技展览,印发实用技术资料,利用广播、黑板报、简报等形式开展多种活动,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凭证、查考,传授知识、技术,传递市场需求信息等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开架阅览室。

第二十三条 配合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积极参与技术市场,促使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农业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四条 收集、研究档案信息利用的反馈意见,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涉农部门和单位逐步实行档案信息计算机管理,并在区域范围内联网。

第二十六条 做好技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各涉农专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涉农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0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现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颁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铁道部)对铁路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或铁路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再投资形成的国有法人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考核期内,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以考核期企业财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价值量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及物价变动因素的影响。
第五条 铁道部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依据企业财务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确定考核层次:
1、铁道部作为部属企业的考核主体,对部属企业所辖全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总体考核,核准并下达部属企业的考核指标值。
2、部属企业对其所属运输、工附业、工业、供销、施工及多经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部属企业作为考核主体,依据本办法规定,逐级建立考核制度。
3、部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企业法人实体,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由各部属事业单位作为考核主体,在铁道部总体监督下,依据本办法规定和部核准的汇总考核指标值实施。
第七条 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或大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企业考核期实际完成的保值增值指标值应等于或大于考核部门核定下达的指标值。
第八条 确定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应结合企业近期经营水平和发展预测水平,扣除客观因素的影响,根据企业前两年主要经营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考核期当年下达的企业财务计划中的盈亏指标等,具体分析对当年所有者权益增减构成影响因素,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对于亏损企业,应具体分析原因,可暂以减亏额确定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值。
第九条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申报和核定下达:
1.由企业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填制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另行下发),连同必要的测算依据及分析说明资料报上级考核部门。
2.部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由铁道部审核并汇总,经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核定批复后下达。
部属企业下属企业的考核指标,由部属企业核定并下达。
3.部属各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法人实体的考核指标,由部属各事业单位审核并汇总报部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考核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批准的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值及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编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分析报告,连同企业财务报告一并报上级考核部门核定。其中,部属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企业的考核结果,由部属事业单位提出汇总报告及处理意见报部核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具体客观因素影响考核指标值的调整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客观因素具体指:
1、考核期内国家、铁道部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考核期内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
3、考核期内因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4、考核期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5、考核期内因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
6、铁路运输企业因折旧资金上缴下拨而减少或增加的资本金;
7、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的客观因素。
第十三条 对铁路企业保值增值指标考核的完成情况,按照企业考核层次由考核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检查验证。考核部门在考核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向上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对其考核企业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具体奖惩措施部将依据国家有关配套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严肃考核纪律,如实提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报告,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公司法》改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铁路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