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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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我国南方汛期已经到来,北方汛期即将来临,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为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认真抓好汛前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吸取以往的惨痛教训,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立即组织开展汛前及汛期易由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排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消除工作。对于非法违规建设、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和经营点,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尤其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企业实际,逐项排查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隐患,并落实整改责任、时间、措施、资金,确保用最短的时间做好各类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对重大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治理消除的,要切实加强防控工作,针对情况变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矿山(隧道)防洪和防治水工作

要严防汛期因暴雨、洪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的信息,做出灵敏反应,加大防汛工作力度。要针对受水库、水电站、河流等威胁的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矿井外围、采空区上方的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填实废弃井口及采空区上方的坍塌坑。对于井口(洞口)标高在最高洪水位以下或露天矿封闭圈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排洪设施不完善,存在淹井危险的井工矿矿井和露天采场矿坑等,要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各类矿山企业都要保持高度警觉,下大力气做好防范工作。通过努力,切实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各类矿山和隧道施工企业要加强矿井(隧道)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加强矿井(隧道)水害预测预报工作,采用适合本矿井(隧道)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隧道)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尤其是周边采空区的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对策。要按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排水设备等进行维护检修。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落实好“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隧道)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隧道)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要认真落实老空(窑)水探放的责任和措施,坚持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时,要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监视放水全过程;矿井、隧(巷)道有突水预兆时,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三、切实加强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工作

汛期也是各类坍塌、山体(边坡、排土场等)滑坡、泥石流引发事故的季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做好防范措施。对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地、企业生产厂房、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存放场地等,要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加强巡视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作业和居住、使用;对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病险江河大堤和尾矿库等,要重点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和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详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尤其是要采用先进的手段,加强监测监控工作,做到严防死守万无一失;对于地震灾区和曾经发生过滑坡、泥石流、尾矿库溃坝等灾害的地区,要全面检查整改、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力度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对存在被冲毁危险的路桥、涵洞,有人作业、有车通过、有人行走的公路上部和侧边存在易垮落、坍塌山体等地段,要加强观测,发现险情要立即停止通行;对受洪水、泥石流、滑坡威胁的供电、通信线路和输油、输气管路等要加强安全检查,搞好防控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切实加强雷电、大风、高温等灾害防范工作

针对汛期可能出现的雷电、台风、大风及高温等灾害性天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沿海地区尤其是海上运输和石油开采等作业单位,要提前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工作,完善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应对责任,确保万无一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工艺纪律,加强防雷电设施检查,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他安全设施。与此同时,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防止超温并做好降温工作。民爆物品生产和有关军工企业要特别做好防雷电工作,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防止因雷电引起爆炸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遇雷雨、大风天气要停止塔吊等室外高空作业。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五、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做好预警工作,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发布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警信息。要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进一步完善预案,加强演练,确保有序、有力、有效应对。要抓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救援体系,加强救援能力建设。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信息畅通,发现重要险情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装备到位,妥善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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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市属企业分类定级的执行情况,结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属企业战略改组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健全企业绩效考核和分配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和分类考评的原则。
(二)体现企业规模和经营实力的原则。
(三)统一指导和分层实施的原则。
(四)定期分级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企业分类
按照企业的行业性质及营业利润的构成比重,将市属国有企业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一般竞争性企业(简称A类)
指市场竞争性较强,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50%的企业。
(二)专营竞争性企业(简称B类)
指行业集中度较高,垄断或专营性的营业利润占企业营业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
(三)区域垄断性企业(简称C类)
指区域性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投资及以区域性特许经营业务为主业的企业。
(四)其他类企业(简称D类)
指除一般竞争性、专营竞争性、区域垄断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项目公司、待重组企业等。
三、定级定档
对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进行定级定档,对其他类企业(D类)暂不进行定级定档。
(一)定级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级别。
1.定级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级主要考察企业资产实力、经营实力和贡献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定级指标分值=∑(单项指标实际值÷单项指标标准值×单项指标项目分)
其中,单项指标分别为: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销售(营业)总额四项,净资产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利润总额为负数时,相应分值按零计。具体定级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项 目
标准值
权重
项目分

总资产
40000
0.2
200

净资产
10000
0.4
400

利润总额
1000
0.2
200

销售(营业)总额
10000
0.2
200

合 计
--
1.0
1000



2.定级指标的划分标准

项 目
一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分值范围
≥2000
2000-500
≤500



(二)定档的方法和标准
在企业分类定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效益划分为4个档次。
1.定档指标的计算
(1)数据来源
企业的定档主要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营运能力。数据的采集依据企业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近二年中因客观因素造成资产负债或经营损益有重大变动的,可以采用最近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2)指标的采用和计算
企业分类定级后,根据企业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保值增值率、销售利润率4项指标将企业确定为本级的1-3档和其他档共4档。
2.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企业的上述4项指标必须同时符合每个档次的标准,方可定为该档次的企业。在同一级别中,如果企业的全部指标同时符合几个档次标准的,以最高档次确定为该企业的结果。对定档指标出现负值的企业,列为该级别的其他档;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确定上述四项指标的企业,暂列为其他档,待指标确定后重新定档。具体定档指标及标准值如下:

定档指标的划分标准

四、动态管理
(一)分类定级的适用及实施
1.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
2.按《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结果的通知》(珠国经〔2002〕60号)已分类定级的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按本实施办法重新分类定级(具体情况见附表)。
3.未分类定级的企业由其产权主体按本实施办法提出分类定级方案和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4.委托监管企业的分类定级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二)分类定级的期限
分类定级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分类定级,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1.因合并重组使企业符合提高分类定级条件的。
2.新成立的企业。
3.本实施办法所指不定级定档的企业因条件变化符合分类定级定档条件的。
(三)分类定级指标的调整
1.分类定级指标及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准和调整。
2.企业(集团)进行分类定级时需要对指标及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五、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
通过对企业的分类定级和动态管理,促进国有经济的结构合理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改组。
(二)作为党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组织和实施党建干部的管理工作。
(三)作为制定企业考核制度的重要依据
企业分类定级明确了企业类型、企业规模及经营性质,为企业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个性化考核方案的确定提供重要依据。
(四)作为制定企业薪酬制度的重要依据
1.按本实施办法分类定级的企业,其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基本年薪与分类定级结果挂钩。
2.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应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定档的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员工的薪酬方案报产权主体审核后执行。
六、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五年首批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名单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函[2004]4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开行贷款资金“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信用承诺的开行打捆贷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及还贷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同管理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还本付息)严格按贷款合同执行。

(二)专户管理原则:设立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开行贷款资金全部通过本帐户下拨。项目业主必须按开行要求,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设立开行贷款专户,实行专户储存,贷款资金由一个帐户进出。设立财政、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偿债基金专户,归集还贷资金。

(三)专帐核算原则:开行打捆贷款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立专帐,实行专帐核算。

(四)专款专用原则:开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用款计划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优先还贷原则:开行贷款到期,凡属于还款来源的所有资金,优先用于还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开行贷款资金;严格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程施工、竣工决(结)算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建立开行打捆贷款项目还贷机制。具体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负责还贷资金管理。承贷主体、项目业主及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在市开行贷款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资金还贷机制,设立湘潭市开行打捆贷款偿债基金专户,具体负责落实还贷资金来源及各项还贷资金的归集、偿债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审核开行打捆贷款的到期还本付息数额,拨付还本付息资金。

(二)市计委负责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建立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建设项目的未来经济效益,指导项目业主制定还款计划,在项目选择上保证开行打捆贷款的还本付息稳妥可靠。

(三)市承贷主体负责指导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制定具体的还本付息方案,核实并通知各县(市)区承贷主体和项目业主的贷款到期本息数额,督促其按计划落实还款来源,并按时足额上缴到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四)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特别要做好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论证,保证开行打捆贷款资金的还款来源,具体落实建设项目的分年度还本付息计划,按计划将还款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偿债基金专户。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开行贷款资金由开行拨付承贷主体、财政双控贷款专户,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按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将资金拨入项目业主。

第七条 市政府批准的开行贷款年度用款计划,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根据贷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按季(月)向承贷主体、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贷主体、财政部门与开行衔接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贷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未纠正整改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六)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的;

(七)未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财务报表、财务决算送审的;

(八)未按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年度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可用于支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建设单位管理等费用。

第十一条 开行贷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报建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业主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二条 开行贷款项目业主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数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单位申报资金的进度表,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三)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业主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业主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有关执法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五章 投资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根据情况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偿债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进入偿债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基金规模视开行贷款和偿债期限而定,按财政作为信用承诺的贷款总额进行计提。如遇财政承诺的贷款项目经营收入不足或无经营收入,出现还本付息困难,在基金中予以补贴和代偿。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偿债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开行打捆贷款还贷资金的收集和归还。项目业主在其基本结算户开户银行相应设立偿债基金专户,对专户实行双控,由同级财政部门加盖印鉴。业主单位运营资金首先进入偿债基金专户,满足到期还本付息资金需要后再进入单位基本结算户。

第二十条 可进入财政偿债基金专户的还贷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项目业主和各承贷主体的经营收益;

(二)土地经营收益;

(三)经营城市有形无形资产收益;

(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净收益;

(五)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的用于还贷的专项资金;

(六)每年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七章 保证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开行打捆贷款的建设项目还款来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约束机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扣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市开行贷款领导小组要在对各县(市)区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确定其贷款规模,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财政信用承诺函,作出付息还贷计划,每年将应付利息、应还本金上缴市偿债基金专户。还贷资金如未能按时上缴,直接通过当年财政决算扣到湘潭市偿债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的建设项目,要分盈利性、非盈利性项目,采取不同的还贷模式,执行不同的扣款方式。

(一)盈利性项目,即经营性项目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益,具有盈利能力的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后,其经营收益要首先用于开行打捆资金的到期还本付息,在保证还本付息的基础上计算盈利,进行利润分配。

(二)非盈利性项目,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还贷来源可考虑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经营城市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收益、每年新增财力中安排。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承贷主体要约束项目业主,对开行贷款还本付息实行项目业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如项目业主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政府要追究项目业主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市原有的开行贷款资金、偿债基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