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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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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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进展和申报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应按经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
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的工作过程。
《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单位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待遇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建国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我国陆续派遣了一些优秀学生赴苏联和东欧国家留学,攻读副博士学位。这些同志回国后,大都成为科技、教育、经济和国防建设各条战线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近几年来,我国又继续向苏联
派出留学生,有些即将学成回国。根据我们考察,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的设置标准,包括入学条件、学制、学位课程及论文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苏联、东欧国家与我国的教育制度不同,获得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的有关待遇,政策上一直不够明确。根据新形势下我国留学生
工作总方针,为了加强我国同苏联、东欧国家的学术交流,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到苏联学习并争取他们按期回国服务,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就获得苏联、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及生活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获得苏联及东欧国家副博士学位人员回国工作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与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2.上述人员回国后的初期工资按国内获得博士学位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发给,其他方面的生活待遇也与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相同。



199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