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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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涵盖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

  第三条 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在部门预算内收支中,既要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要反映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综合预算收入包括各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综合预算支出包括各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仍按现行渠道管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或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综合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预算内外收支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不列赤字;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单位)支出,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的顺序,结合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财政补助。补助额度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综合预算各项收入区分收入性质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一)对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均根据预算年度前3年收入情况及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和收入类别逐项核定收入预算;
  (二)对尚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上述办法核定收入后全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对财政拨款收入,应当考虑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当年本单位支出计划和收入抵顶情况申报。
  第九条 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应当列明具体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条 对预算外各项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凡是隐瞒不报或少报收入的,经核实后按隐瞒或少报数额抵减财政拨款;凡是单位预算收入中应当反映而未反映的收入,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全额没收,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单位如超额完成财政核定的年初预算收入,超额部分财政不参与分配,全部留归单位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章 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按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支出需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第十五条 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的品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制度。标准预算管理周期由预算编制(上年4—12月)、预算执行(当年1—12月)和财政决算(次年1—6月)三个阶段构成。
  第十七条 在预算编制阶段,部门预算的编报程序实行“两上两下”。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上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于上年4月30日前下发编制下年预算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部门据此由基层单位逐级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审核汇总编制的预算建议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将汇总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综合平衡意见,于10月20日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反馈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据此下达单位基本支出控制数和项目支出控制数,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控制数调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上阶段”。11月20日前部门将本单位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涉及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支出相应报送有关部门。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业务部门将部门调整后的预算方案汇总后送交预算部门,12月30日前预算部门根据单位反馈意见重新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将预算方案逐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阶段”。自治区财政厅预算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批准后的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部门都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年初已予以保证的基本支出,不再追加。同时,对年终决算超支事项不予认账、核销。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准确地将预算内、预算外收入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对财政综合预算拨款的管理,根据批准的综合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实行工资集中支付,对公用经费按月拨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对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而必须调整预算的,应当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预算调减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预算调增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预备费。预备费的动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只安排两次,严禁先支后报和超预算支出。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级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自治区财政厅的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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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争不断到底谁的错 “金华火腿”引出的风波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发布日期:2006-06-20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
  新华网浙江频道6月20日电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这20多年来命途多舛:浙江金华市与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旷日持久的商标纷争把它折腾得气息奄奄,后又因媒体曝光个别厂家生产"毒火腿"再遭株连之灾。为了保护我国这一民族精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其核准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但是风波并未因此平息。工商部门根据合法商标拥有者--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举报,依法查封了诸多金华企业在市场上的产品,而法院则认为金华企业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对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请求判金华企业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事至如此,人们原以为这场历时20多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可以就此终结。然而,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发布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由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竟又赫然在目,由此再起波澜。人们不禁要问:这块已是风雨飘摇的千年品牌还要被折腾多久?风波没完没了,到底谁的错?如此内耗下去损失在谁?

  商标纷争旷日持久

  金华火腿始于唐、盛于宋,至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清光绪年间,"金华"火腿在德国莱比锡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上获金奖,1915年在美国旧金山的万国商品博览会上再度夺得金奖,被公认为世界三大名牌火腿之冠,也是我国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民族传统精品。

  据记者调查,现改制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食品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是原金华市浦江县食品公司于1979年10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号为130131,至今未变。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以"三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行政关系为由,将浦江县注册的"金华"火腿的注册商标无偿转移到了自己的名下,并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

  1984年,浙江省撤销食品行业"三统一"管理体制,食品企业下放给了县、市管理,但省食品公司只下放企业,却没归还浦江县的注册商标。为此,金华方面便不断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纷争由此而生。

  按照规定,商标注册期为10年。到了1992年,"金华火腿"商标注册期满,当年4月,金华市政府向浙江和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正式打报告,要求归还注册商标权。对此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两次推迟浙江省食品公司的申请,但还是未能解决问题,矛盾进一步升级。

  之后,金华市在当地举行了声势浩大的"还我商标"的抗议活动,金华的众多生产厂家拒绝向省公司缴付商标管理费,还向法院起诉,状告浙江省食品公司。浙江省食品公司也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称金华"侵犯了浙江省食品公司的'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是"违法行为",也把金华那些拒绝缴费的厂家告到了法院。虽经省政府出面协调,但双方还是各执一词。为了争夺商标归属权,导致金华火腿产品的总体质量在旷日持久的纷争中每况愈下。

  为了保护这一具有典型地域特征的我国传统名特产品,2002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认真审查,宣布对以原金华府辖区为准的现东阳、永康等15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金华火腿",实施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然而,2003年2月风波再起。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以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标识上印有"金华"两字对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各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严肃查处,一时间,金华的火腿生产企业在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商场超市、食品市场销售的产品,以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受到工商部门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商标注册于上世纪70年代,虽然当时商标注册形式、商标注册证等,与目前的规定有明显不同,但是这并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成为"金华火腿"商标注册人以后,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永康厂是经国家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永康厂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火腿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原告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也未继续上诉。人们以为"金华火腿"历经20多年的波折终能回归故里。

  可是事情并未就此了结。金华的群众发现,今年6月5日,浙江省质监局在"浙江质量网"上对该省申报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的公示中,浙江省食品公司申报的"金华火腿"也在其中,迅速引起强烈反应。日前,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委员会致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此正式提出异议。

  如此内耗损失在谁

  记者走访了金华市的一些火腿厂和有关部门,他们说,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前,产品要标上"金华"二字,必须向省公司缴纳每只火腿8角的商标使用费,另外还要购买省公司提供的每只0.2元塑料脚圈和1元的塑料袋。只要交钱,不管是不是金华一带生产的火腿,都可盖上"金华"火腿的皮印。以至于全省有6个地区22个县(市)在生产"金华火腿",还有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外省也在生产"金华火腿"。那些在金华之外的火腿厂,如果在包装上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就容易在消费者面前露馅,省公司便想出用编号代替,标上"浙江省食品公司监制"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都是金华原产地的火腿,这可坑苦了金华的火腿企业,并使"金华"火腿的质量参差不齐。如今,国家实施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我们不用再向省公司缴纳使用费了,致使其无法达到企图垄断"金华"火腿市场的目的,新一轮风波由此而起。

  家住金华的火腿特级技师、国家优质(肉类)食品奖评委蒋正路告诉记者,"金华火腿"之所以盛名于世,主要原因是,它选用的猪是以主产于金华的中国名猪"金华两头乌"品种的后腿为原料,并且每年只有在寒冷的冬季腌制一次火腿。加上金华地区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民间千年留下来的腌制、加工方法,具有典型的地方性,离开了特定的地域就不可能达到特定的品质。但是由于商标归属纠纷不断,造成管理失控。如被媒体曝光的永泰火腿厂和旭春火腿厂,为赢得更高的利润,利用非旺季收购便宜猪腿,生产"反季节腿"。为了防止蚊蝇和生蛆,不法厂商就用违禁药物来浸泡猪腿。他说,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管理不严,而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正是商标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

  金华火腿行业协会会长施延军说,金华火腿是金华的城市名片,但长期以来省食品公司一直将"金华火腿"作为该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名称并列使用,并以此向金华的火腿企业收取商标使用费,已经伤害了金华人民的感情。现在又要将"金华火腿"申报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如果将属于金华的公共品牌批准授予为一家企业的"中国名牌",那就意味着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否定。金华人民在政策上无法理解,在感情上更是无法接受。更要紧的是,国家对"中国名牌"有很多保护措施,万一省食品公司申报成功,问题将会变得复杂化。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此也颇为感慨,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是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我们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质量技监部门又推出"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他们认为,"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当前金华火腿行业的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效益低下,发展面临困境。品牌价值未充分体现,品牌经营理念滞后,与行业发展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不相适应。行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与市场脱节,没有形成一个商标-生产-科研-市场-销售的良性循环完整体系。另一方面,产品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多数企业未达到规模经济的水平。制造假冒产品行为冲击、扰乱市场,影响火腿行业的市场秩序。

  虽然金华市和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对谁能用这一金字招牌各执一词,然而,"争吃""金华火腿"的结果,真正的受害者是千年流传下来的民族精品,"玩残"的是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

  终结纷争刻不容缓

  要保护好这块千年品牌,使之重振雄风发扬光大,必须彻底解决纷争。一些法律界人士接受采访时认为,用地名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的历史问题,它不同于一般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这起典型案例争议焦点是商标权与原产地域产品名称的冲突。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保护商品的原产地名称,通过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给具有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产品以明确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所制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像"金华火腿"之类有着典型地域特征的传统名品纠纷案例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更好地为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由于我国是WTO的成员国之一,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要求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为了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定,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我们应该还事物的本来面目,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金华火腿"商标虽然注册在先,但应属于注册不当商标,应该给予撤销。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原产地原则属于国家文化遗产,商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产,商标可以转让、可以买卖。而原产地命名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金华火腿"大家公认为当地传统的名优产品,其价值远远高于商标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中华文化遗产。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士也有自己的看法。作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这些年"金华火腿"商标多次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国家技术监督局金质奖及浙江省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对提升"金华火腿"商标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认为,由于体制制约和金华火腿商标持有与地方"条块"分割的原因,长期以来,对产业发展缺乏总体规划,产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和改造。由浙江食品公司和金华当地的火腿企业作为发起人组建股份制企业,采用完全的市场机制,成为龙头骨干企业,共同面对世界市场,争取共赢。这一建议或许对解决问题有实质性的帮助。

  有识之士认为,商标之战中无休止的纠缠,损害的不仅是已传承千年的民族精品,而且影响到地方局部利益和国家的国际形象。有关部门应正视这个遗留的历史难题,不要再拖了,花点时间着力解决它,让"金华火腿"这个千年品牌再现雄风,让它与国外的著名原产地品牌一样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谢云挺)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150号)




2006年第150号



关于对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的公告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试行免验制度。获得免验资格的出口食品、农产品,在免验有效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免验管理。

自公告之日起,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申请(申请表可在总局网站下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受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免验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附件:

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管理规定(试行)



一、原则

为鼓励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实施以质取胜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优质出口食品、农产品实行免验制度。免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诚信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励企业诚实守信、自律守法,维护企业良好信誉,调动和发挥出口企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切实使企业承担起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扶优扶强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重点是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好、产品质量优、社会认知度高的企业,营造有利于优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氛围。

(三)风险管理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应以科学的风险分析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管理水平、产品特性、输入国要求等诸因素,实施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将风险可控的企业及其产品纳入免验管理范畴。

(四)公开公正原则: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工作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

(五)稳步推进原则:鉴于出口食品、农产品的敏感性、复杂性、特殊性,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免验条件

申请出口免验的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食品、农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取得有效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和HACCP等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自控体系,并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2. 企业能常年保持正常的出口生产和经营活动,信誉良好,生产规模、出口数量、产品质量安全居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除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外,须拥有符合要求、能满足出口需求的自属种植或养殖基地;

4. 企业申请出口免验的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出口产品未发生质量安全问题;

5. 企业须具有完善检验管理制度和较强的自检能力,其实验室按ISO/IEC17025运行和管理,能满足出口产品相关项目的检测要求。

三、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免验出口食品、农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本管理规定的免验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产品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初审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

受理免验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要组成初审小组,对企业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本免验条件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的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须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局长审核签字;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成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组审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完成,同时依据审查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免验审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准予免验的意见。

(四)批准。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其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向申请企业颁发《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批准,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

四、监督管理

(一)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有效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二)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时,相关企业可凭有效的免验证书、外贸合同、信用证、企业对产品的自检报告等文件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放行、出证手续,产品免于检验检疫,免予检验检疫收费。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出口免验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运行正常;监督检查主要涉及食品、农产品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免验的食品、农产品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并建立相关免验食品、农产品企业的档案。

(四)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发现影响产品一般性质量安全问题,应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其出口食品、农产品暂停免验。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格后,恢复对其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免验资格。

(五)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立即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对该企业做出注销免验决定,并予以公告:

1. 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

2. 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

3. 被进口国检出动植物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有关标准的;

4. 企业连续6个月无免验产品出口的;

5. 发现不符合免验条件等问题,并在6个月内仍不能整改到位的;

6. 假冒免验食品、农产品出口的;

7.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注销免验食品、农产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食品、农产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七)实施免验食品、农产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食品、农产品的加工工艺和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八)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免验产品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出口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等。

(九)申请企业及免验企业违反本管理规定,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考核、审查、批准或者日常监管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管理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