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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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就我省部分设区的市人民大会换届选举时间、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6月底前进行换届选举。

  二、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杭州市 515名 宁波市 495名

  温州市 556名 嘉兴市 395名

  湖州市 360名 绍兴市 431名

  舟山市 305名

  三、部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杭州市 45名 宁波市 45名

  温州市 45名 嘉兴市 39名

  湖州市 35名 绍兴市 41名

 舟山市 3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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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总体要求,经以区为单位创建评估,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北京市东城区等26个区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根据示范区创建程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市东城区26个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方式与时间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候选示范区(附件1)参照公示参考格式(附件2),在当地政府网站和一家省党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同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公示。
二、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成为全国示范区的。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召开有候选示范区参加的判定,必要时,可邀请本省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和有关材料及时书面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公示事项通知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市政府。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公示结束后,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报送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将政府网站公示网页打印成纸质页连同公示报纸一并报送。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严华国 吴迪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1.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9701.doc
2.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820/0019b92e72da0bf734c001.doc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