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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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全面实施“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和谐焦作建设的意见》(焦发〔2008〕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财政资金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项目支出行为及其实际效果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加强绩效计划管理,实现事前计划、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围绕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依法履行职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广、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的公共性项目,以及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包括政府直接借款和担保类项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增强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坚持“以结果为导向”,通过对项目经济性、效率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优劣。
(三)坚持效率优先,安排项目时提出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坚持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价机制,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的事后公开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三)本部门的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四)预算分配和预算执行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六)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七)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定位、战略规划和绩效目标;
(二)项目预算额度的确定;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制度及措施;
(四)项目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项目绩效达标程度,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事前评价。以项目等级评价工具(即PART工具)为总体框架,结合成本效益分析、因素分析及纵横向比较等多种方法进行。
(二)事中追踪管理。在项目实施阶段,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跟踪问效,结合项目的拨款和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采用日常监督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有效掌控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
(三)事后公开评价。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与外部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衡量项目单位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对资金使用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在事后评价过程中,要建立长效问责机制,尤其突出体现绩效指标的确定与评估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类
(一)事前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有效、基本有效、一般、无效四个级别。
(二)事后公开评价结果分类。根据加权得分,项目评价的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级别。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绩效评价的工作制度、规则和方法,统一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为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承担所用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事前评价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阶段。
1.确定绩效评价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预算申报阶段严格按照绩效评价的范围,筛选和确定本部门需自评的项目。要将类似项目进行归类整合,不得故意拆分,化整为零。
2.制定项目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出明确、合理、可衡量的绩效目标。
3.项目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将自评项目的绩效目标、内容、资金额度及其他相关信息,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要及时回应网上意见和建议,形成良性互动。公示结束后,要认真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并填写网上公开反馈表。
4.实施PART自评。公示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使用PART工具进行项目自评,并出具项目自评报告。
5.开展评审或审议。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或邀请社会公众代表进行审议。开展评审或审议,要提前与市财政部门沟通,以便市财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跟踪指导。
6.上报绩效预算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在预算申报时一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如果是组织专家评审或公众代表审议的,要认真填写自评反馈表,连同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在预算申报时一并提交市财政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对出具的正式报告和材料,要进行格式和内容的审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建档备案。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开展自评的项目进行建档备案。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网上公开反馈表;评审或审议会议记录;评审或审议人员名单;项目自评报告;自评反馈表;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级评价阶段。
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市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评价。评价的主要程序包括:
1.网上公示。将评价项目再次上网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2.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和代表评议小组。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分类和数量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人员,邀请相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建专家评审小组;邀请党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代表评议小组。
3.专家评审和代表评议。专家评审小组和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评价程序、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分别进行独立评价,对提交的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判断,对项目进行打分,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和代表评议意见。
(三)上报政府阶段。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材料、专家评审意见和代表评议意见,形成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项目事后公开评价程序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采取现场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被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辅助以专家问卷等定性指标的分析,计算评价结果。
(三)撰写报告。
1.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实施项目评价的机构根据初步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并在必要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核实相关调整事项。评价报告按规定格式(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撰写,要求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并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2.总结建档。评价工作完成后进行工作总结,将项目评价的相关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部门,并建立项目评价档案备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相关评价程序。自评材料的质量、提交的时间节点将作为市财政部门审核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逾期不报视为没有达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重点支出项目的评价结果要及时上报市人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为加强同类项目监管提供参考。市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支出预算。同时,提请项目实施单位对实施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请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优化部门的绩效目标、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控制财政风险。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支出评价结果分析判断部门绩效状况,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优先安排同类项目。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的监督。为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由市财政部门建立前期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前期绩效评价全过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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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济南外经贸委,杭州外经贸委,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7号)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一: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其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比例为85%;其出售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80%;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60%;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30%;

(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现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10%。
出售其他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视缴款单位性质比照上述四项比例确定上交比例。
第四条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水平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者全额免收。其中,对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属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对地方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
减免收入,企业应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地方同级财政机关负责收缴;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收缴。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向财政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应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办理产权证书。
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五日内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结束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向财政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条 地方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直接缴入地方财政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中央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汇总缴入中央财政住房基金,年度终了后,根据决算资料,由中央财政与省级有关财政机关进行结算。收缴工作的具体事宜,均由有关财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有关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财政机关确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有关财政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交收入的,有关财政机关应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
第十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财政机关除追交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财政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财政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收入,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进度月份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财政部。收缴进度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三条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表、专用票据、专用缴款书和清算单的式样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印制和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各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上交财政的,有关财政机关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房产、房改、建设、金融、国有资产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根据省政府《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制定了《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和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市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退耕地造生态林比例不小于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乡(镇、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运和供应,并督促所属乡镇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市验收,对完成上述任务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但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但面积核实率在90%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90%但高于80%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80%但高于70%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70%,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或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补助钱粮及林权证发放工作较差,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的资金和粮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凡国家和省组织核查的均以国家和省核查结果为准,对国家和省没有核查的县区,由市政府组织核查。
第九条 市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