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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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doc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通道栏杆可以用胶管或抛光的钢管制作。
1.7 挤奶厅的下水道应保持通畅,并安装便于清洗的防返味装置。
1.8 贮奶间应通风、防尘,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摄像头,对贮奶罐的开启部位进行实时监控,并应保留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至少保留6个月,以备检查。
1.9 设备间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供配电、真空泵、冷却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1.10 生鲜乳收购站内的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耐压材料,设一个或多个排水口,防止积水。墙壁应有瓷砖墙裙。
1.11 生鲜乳收购站应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有排水良好的、便于运输车行驶的硬质地面与贮奶间相连接。
2 机械设备
2.1 生鲜乳收购站应配备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低温运输以及发电机、热水器等配套设备。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还应有机械挤奶设备。设备选型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2.2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根据覆盖的泌乳牛头数和单班挤奶时间确定机械挤奶设备的挤奶位数,因地制宜选择挤奶厅(台)的形式。
2.3 贮奶罐应采用光滑、非吸湿性、抗腐蚀、无毒的材料制成,保温层厚度不低于50毫米,密封良好,内设搅拌装置。
2.4 生鲜乳运输罐应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
2.5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用于收集生鲜乳的管道及相关部件均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
2.6 设备维护
2.6.1 每天检查 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检查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以确认真空储气量是否充足;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以确认内衬是否有破裂,如有破损,应及时更换。
2.6.2 每周检查 脉动率与内衬收缩状况;奶泵止回阀的工作情况。
2.6.3 每月检查 真空泵皮带松紧度;脉动器是否需要更换;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的工作状况;检查浮球阀密封情况,确保工作正常,有磨损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2.6.4 年度检查 由专业技术工程师每年定期对挤奶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与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要求进行相应维护。
3 质量检测
3.1 收购的生鲜乳应留存样品,并做好采样编号、记录登记。样品应冷冻保存,并至少保留10天,便于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
3.2 应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4 人员要求
4.1 生鲜乳收购站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应体检一次,应有健康合格证。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站各项工作。
4.2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者应熟悉奶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专业知识。
4.3 生鲜乳收购站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卫生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质量安全观念。
4.4 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化验检测的人员应经培训合格,熟悉生鲜乳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的检验检测技术。
5 操作规范
5.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奶牛不得入厅挤奶:正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以及不到规定的停药期的奶牛;产犊7天内的奶牛;患有乳房炎的奶牛;患有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奶牛;不符合《乳用动物健康标准》相关规定的奶牛。
5.2 挤奶前应对乳房进行清洁与消毒。先用35~45℃温水清洁乳房、乳头,然后用专用药液药浴乳头15~20秒后擦干。每头奶牛应有专用的毛巾,鼓励用一次性纸巾擦干。药浴液应在每班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
5.3 手工将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物,乳样正常的牛方可上机挤奶。乳样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并对该牛只单独挤奶,单独存放,不得混入正常生鲜乳中。
5.4 应在45秒内将奶杯稳妥地套在乳头上,使奶杯均匀分布在乳房底部,并略微前倾。挤奶时间4~7分钟,出奶较少时应对乳房进行自上而下地按摩,防止空挤。挤奶套杯时应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应观察真空稳定性、挤奶杯组奶流,必要时调整奶杯组的位置。
5.5 挤奶结束后,应在关闭集乳器真空2~3秒后再移去奶杯。不得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挤奶结束后,应再次进行乳头药浴,药浴时间为3~5秒。
5.6 挤出的生鲜乳应在2小时之内冷却到0~4℃保存。贮奶罐内生鲜乳温度应保持0~4℃。生鲜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6 管理制度
6.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挤奶操作规程、化学品管理等。
6.2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留2年。生鲜乳收购记录应载明收购站名称、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地点。生鲜乳销售记录应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及准运证明、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生鲜乳检测记录应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
7 卫生条件
7.1 工作人员进入生鲜乳收购站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上工作帽。要洗净双手,并经紫外线消毒。工作服、工作鞋以及工作帽必须每天消毒。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鲜乳收购站。
7.2 生鲜乳在挤奶、冷却、贮存、运输过程中,应在密闭条件下操作,不得与有毒、有害、挥发性物质接触。生鲜乳运输罐在起运前应加铅封,严防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
7.3 挤奶厅与相关设施在每班次牛挤奶后应彻底清扫干净,用高压水枪冲洗,并进行喷雾消毒。奶桶、奶杯等每班次专用,用后彻底消毒和清洗。
7.4 应严格按照设备清洗规程对挤奶、贮奶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并保存有完整的清洗前后水温、冲洗时间、酸碱液浓度记录。如果清洗消毒后超过96小时未使用,再次使用前应重新清洗消毒。
7.5 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注意保持关闭状态。交奶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7.6 清洗完毕后,应排干或烘干管道内以及所有和生鲜乳接触过的容器表面的水,防止因湿度过大引起微生物滋生。奶泵、奶管、节门应定期通刷、清洗,每周2次。
7.7 挤奶厅、贮奶间只能用于生产、冷却和贮存生鲜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相关警示标志;有防鼠防害虫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并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注意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或将污水排入暗沟。
7.8 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存放在不会对生鲜乳造成直接或间接污染的位置。
7.9 收购站周围环境每周应用2%氢氧化钠溶液或其它高效低毒消毒剂消毒一次。站内排污池和下水道等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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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三日


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时有效查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各项政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部门工作职责,在安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行政处理措施: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责任追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移送其它机关处理。
第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并有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采石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的小尾矿库或者虽已取缔,但又出现反弹回潮的。
(三)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四)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伤亡事故瞒报的。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对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通过年检的。如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为不具备开采资质的矿山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使用证》。
(二)对无证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未及时查处的。
(三)对违法买卖、提供民爆物品或私藏民爆物品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未及时清理收缴、关闭、取缔矿山存留爆炸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申请《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或故意放宽办证条件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对无照经营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查处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干股分红,收受贿赂,或在安全整治工作中,有袒护、包庇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剪裁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答复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豫工商字(1993)第6号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人或家庭举办营利性的剪裁技术培训班,应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其它有关规定,纳入登记注册范围,依法进行管理。



199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