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18:30   浏览:8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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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人字[2008]152号


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突如其来的特大自然灾害面前,地震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灾情为命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顽强的革命意志和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工作,积极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诠释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崇高精神,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英雄赞歌,展示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崭新的精神风貌,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等2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工商局局长斯卫平等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英雄”荣誉称号。与此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等9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局长曹长芒等13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为深入学习宣传受表彰的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英雄事迹,激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以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奋发有为地做好各项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活动。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学习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特大地震灾害面前反应迅速、决策果断、组织周密、指挥有力的快速应急反应能力;学习他们在危难时刻身先士卒、挺身而出、靠前指挥、无私奉献的高尚思想品质;学习他们在生死考验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扶危救困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在特殊困难时期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辱使命、无私奉献的高度负责精神;学习他们在大灾面前团结奋进、不屈不挠、万众一心、众志成城、重建家园的自强不息精神。

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在抗震救灾中显现出来的伟大民族精神,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的统一,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真正达到建设高素质的队伍,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实现高效能的监管,达到高质量的服务的目标,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一流的工作佳绩迎接改革开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周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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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湖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一日



上海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嘉兴居住期间医疗费用代办报销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接轨上海扩大开放”战略,加快推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为上海人员到嘉兴居住服务,方便他们在嘉兴市本级就医和到上海报销医疗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嘉兴市本级购房居住或因投亲原因异地安置在嘉兴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在嘉兴期间到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条 市社保局作为代办服务机构,设置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代办服务窗口,明确相应工作人员,提供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咨询,接受委托代办报销医疗费用等服务。
  第四条 委托代办医疗费用报销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由上海在禾参保人员与市代办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办协议。医疗费用报销执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标准。委托代办医疗费用报销采用“先收集报销凭证、后返还报销款”的办法,并由上海在禾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以及其他医疗报销所需的资料单据。
  第五条 为方便报销,委托代办报销的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应在上海市办妥异地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并就近选择上海市松江区医疗保险中心作为报销单位。
  第六条 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在我市落实的单位、或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做好政策宣传、报销单位选择、医疗费用单据收取、报销现金发放、有关事项告知等事务性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代办服务机构办公日常开支、设备购置和交通工具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在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社区,应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或由社区社会事务站代办,并在市代办服务机构的指导下专门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集中代办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费用由所在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九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做好市本级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公司)的联络和协调,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公司)应设立相应的服务机构,专门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开展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卫生局负责为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发放《方便就医服务卡》,并督促市属医疗机构设立上海在禾参保人员就医的挂号窗口,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系根据现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今后若遇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也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办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先从已离退休的上海在禾参保人员中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上海在禾参保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9号

2000-09-12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目前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安装阶段,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将要实施IC卡缴费系统的实际情况,经与石油、石化集团协商后,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已经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可由各省销售公司根据税控和IC卡联网一体的要求,在已取得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非IC卡联网的加油站,应按照当地加油站清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组织安装税控装置。新建和改造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安装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1999]029号)的规定实施。要特别注意税控装置与加油机连线的防爆安全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组成由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小组,对已经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税控装置逐台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装和防爆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三、安装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200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7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安装单位和人员要进行审查考核,全面安装前要进行安装试点或建立安装示范站,明确安装规范,保证安装质量。
  四、考虑到整个安装和检测工作任务重、时间紧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全国税控装置安装工作结束时间延迟到2000年12月底。各地安装工作总结于2001年1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